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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征集]《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8月29日,从市物价部门传来消息,《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于日前出炉,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市民可在9月3日前通过邮寄方式(地址:南宁市嘉宾路1号南宁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邮编530028)或发Email(wjjsfglk@126.com)的方式向南宁市物价部门进行反馈。

  停车、缴费均要凭证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拟实行停(取)车凭证制度。即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采用自助交费智能设备及办理月票、年票长期停放的除外),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提供标有停车场名称、地址、经营时间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的车辆停放服务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停放者向停车场工作人员交还车辆停放服务凭证并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必须依法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将场地出租给承租人用作停车场或将具有经合法程序设置的停车场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出租人(发包人)明知承租人(承包人)未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而不向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出租人(发包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价牌分颜色统一“定制”

  市民在停车时,总能看到各种各样的收费标价牌,标价牌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到底哪种标价牌才是“正牌货”?市民对统一标价牌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征求意见稿》明确,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内容、式样统一监制。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不同管理形式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的统一使用黄底黑字。

  停车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停车场工商登记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在收费时必须做到明码标价,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经营者名称、停车场范围、停车场经营时间、收费项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停车场服务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备案编号等内容。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行为以及其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违规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

  经营者违规该怎么处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物价部门对其约谈、罚款以及通过媒体曝光等是常用手段。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者违规,不仅由价格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还可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将违规信息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并可以责令经营者在指定地点和位置向公众书面公开道歉、承诺改正,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停车场经营者一年内有3次以上免于行政处罚的价格轻微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车场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价格法律法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继续教育培训,并将违规信息告知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将违规信息纳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停车场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停车场经营者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除对经营者有相关规范管理条例外,《征求意见稿》对车辆停放者的行为也作出“约束”:车辆停放者应按规定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不按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的停放者,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劝阻;数额较大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将相关证据和信息提交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 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交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将相关信息纳入车主的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