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食药局:
根据《关于开展西乡塘区2016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西依法行政通[2016]6号)及《关于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的通知》(西依法行政通[2016]7号)要求,对贵单位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行政强制在内的案卷共15卷进行了抽查,现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如下:
一、案卷评查情况
从抽查的案卷上看,行政许可案卷均可做到基本要素部分的实施主体及审批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中,绝大部分案卷能按照评查标准进行立卷归档,基本要素部分和文书格式总体符合要求。
二、存在问题
通过此次案卷评查,发现案卷中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
(一)行政处罚案卷方面
1.正卷送达回执缺送达人签字;
2.缺备考表;
3.案卷封面没有标注案卷号、当事人姓名错误;
4.卷内文书没有按格式(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逐页编写页码;
5.有检测报告送达回执,但未见检测报告;
6.应当另卷保存的文书,没有分正卷、副卷分装,审批表等副卷与正卷内容一起装订;
7.没有按顺序装订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按办案时间顺序或按办案时间顺序);
8.《询问调查笔录》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名;
9.身份证复印件未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10.《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适用法律不够准确,如广西万士多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市明秀分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啤酒)案,是否应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11.《查封审批表》与《查封决定书》所列查封期限不一致,如张毅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用冰生产案中《查封审批表》为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1月19日,《查封决定书》为2015年11月18日;
12.扣押期限超期,如谭治旺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餐饮服务案中《扣押延期通知书》内扣押期限延长至10月2日,《解除扣押决定书》开具日期为10月8日;
13.未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期限内立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17条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南宁市爽脆酸品店销售检验不合格酸萝卜、酸竹笋案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南宁第二分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疑为立案超期;
1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诉讼法院应为“青秀区人民法院”。
(二)行政许可案卷方面
1.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时间超期;
2.没有按顺序装订文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按办案时间顺序或按办案时间顺序);
3.适用法律错误,如南西食药监食流证字2015第002935号申请行政许可内容不涉及《食品安全法》第51条和《保健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备考表无签名、日期;
5.页码有涂改;
6.《受理通知书》不符合A4纸要求,也没有衬纸粘贴;
7.许可现场核查表和核查笔录填写时间比受理行政许可时间早。
三、整改意见
针对本次案卷评查中查找出的问题逐一对照并及时整改完善,在11月21日之前将整改报告报送西乡塘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宁市 西乡塘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