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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告知单

 

一、 享受对象:

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大学生“村官”、华侨农林场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

二、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154号)

三、 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

1、贷款申请书4份;

2、贷款审核表4份;

3、创业项目可行性分析表4份;

4、《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4份;

5、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各2份;

6、①营业执照②税务登记证或行业许可证(非主要)③如果是种养项目,没有营业执照,需所在地(村)出具的证明④如果营业场所或种植的场地是租用的,提供租用合同证明复印件各2份;(如营业执照是合伙人,需提供合伙协议和同意贷款协议);

7、自筹资金达到总投资30%的证明材料复印件4份(如存折、进账单、购进资产发票、场地押金、租金收据、购买原材料等投资项目费用的发票、收据等);

8、反担保人资信调查表4份;

9、反担保人上年收入24000元以上(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证明2份;

10、反担保人户口本、身份证(本市户口、有固定住所、男18-56岁、女18-51岁、健康、守法)、结婚证复印件各2份;

11、反担保人财产清单(如房产证复印件)2份。

(二)办理流程:1.“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的申请人到社区提交材料,社区收集后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2、社区同意后,报所属镇、街道办的社保中心或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后,再送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中心)统计、汇总后送到南宁市就业中心创业科审核;3、南宁市就业中心创业科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贷款资料送担保机构;4、申请人向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申请人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5、申请人向申请贷款,经办银行审定同意贷款后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应向申请人阐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