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人想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后,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3、复核:城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送来的材料进行复核。
4、审查: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城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送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复核保障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在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5、配租:获货币补贴的,有户口所在地城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获实物配租的,由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获资金核减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申请人持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