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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定南宁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关于设定南宁市2015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南金通﹝2015﹞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2第5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2%。

(三)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四)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3707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645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400元。

(五)单位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5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提高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单位,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金管[2012]2号)规定,中直、区直等驻我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缴存上下限,可参照相关政策执行;企业总部不在南宁市但在南宁市有分支机构的,可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缴存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应重新申请审批。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不得低于各5%。

1.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统计部门公布我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69元),单位当年效益尚未好转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3.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三)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恢复缴存或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办理申请手续。

三、有关要求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集中精力、抓紧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送交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

(二)在调整基数和比例的同时,各单位应对已在管理中心留存的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及时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更正。

(三)各单位在调整的同时,要做好本单位职工“封存”状态账户的清理工作,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停缴职工,单位应及时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明细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集中封存,转入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统一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年度调整文件及相关表格发布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nngjj.com)及各服务网点Q群上。

(二)各单位需要领取职工个人公积金年度结息清单的,请与各服务网点联系。

(三)本通知有效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