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卫妇幼发〔2015〕28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诊断机构技术许可评审标准(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诊断机构校验评审
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诊断机构技术许可评审标准(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诊断机构校验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