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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问答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
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办理银行贷款吗?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且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可向商银行申请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还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三、目前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有几个?
答:目前在建在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有:富宁·新兴苑、中房·碧翠园、鑫利华花城、康岭花城、安吉华都。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及套型比例如何确定?
答: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五、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有配套设施的吗?
答: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给业主使用;如果是分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套设施还应当安排在第一期建设,并与当期项目主体经验收后同步交付使用。

  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会不会通过卖高价牟取暴利?
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商利润率不得高于3%。
同时开发商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开发商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答: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家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以下的;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目前为18048元)。

  八、可否与父母、子女或亲戚共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夫妻,或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均可视作为一户申请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果是其它关系的家庭成员,必须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内。

  九、参加单位的房改或集资建房,还能否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如果申请人在单位曾购买过房改房或集资房的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标准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一个三口之家能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家庭成员不足4人的,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十一、该如何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答: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购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应由单位出具,没有工作单位的,应由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

  十二、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需要经历二审二公示的环节,具体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购材料,并对申购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购家庭的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合格的,会在《南宁日报》和资格中心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公示无异议的,资格中心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

  十三、如果申购家庭提供了虚假材料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是不是一年后就自动作废了?
答:已获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才作废,若仍处于轮候期间,不属于申请家庭自身原因,未能参加选房的,不受一年限制。

十五、什么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以下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
(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三)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家庭。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购房人怎么报名选房?
答: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根据可供房源的情况,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可以参加报名购房人的范围。在确定范围内的购房人,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和身份证、结婚证、残疾证到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报名。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什么程序选房?
答: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根据可供房源的基本情况定期在《南宁日报》和办公场所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二)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根据报名申请家庭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并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三)选房。申请家庭凭《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如何确定?可以上市交易吗?
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在相同价格情况下,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可优先回购;申请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什么条件,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
答:符合下列条件,购房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
(一)2004年12月2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缴纳相关价款。
(二)2004年12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缴纳相关价款。
(三)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22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上市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价款的差价的60%缴纳相关价款。
(四)2010年11月22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满5年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购房合同确定的比例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该比例按照购房人的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并明确注明在购房合同中。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价格低于政务公布的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有关价款。
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十、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上市交易,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的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人的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房产档案查询证明(H4表,收原件1份);
5、购房发票(核原件,收复印件);
6、《超面积差价款通知书》及收据;
7、《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8、结婚证或离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无婚姻情况证明(收原件);
9、土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10、如申请人名下有其他房产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二十一、怎么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上市交易?
答: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的基本流程如下:
ò(一)查档。申请人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一楼大厅开具房产登记情况证明(H4格式)
(二)申请。申请人到资格中心一楼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转完全产权业务,提交相关材料(详见清单)后,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转完全产权审批表》。
(三)审批。一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初审,对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单》(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资格中心对一楼服务厅上报的初审合格的材料进行复审。
(四)出具通知书。对按10%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申请人,资格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出具《南宁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补办土地出让手续通知书》;对按全额补交相关价款的申请人,资格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出具《南宁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补缴价款通知书》。
(五)缴款。按10%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申请人凭《南宁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补办土地出让手续通知书》到市国土局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按全额补交相关价款的申请人凭《南宁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补缴价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后,到南宁市房产资金管理中心(望园路5号8楼)换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开具证明。按10%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申请人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和《结清地价款通知书》(第二联)等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后,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转完全产权缴交相关价款证明》;按全额补交相关价款的申请人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转完全产权缴交相关价款证明》。
(七)办理产权登记。申请人携《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转完全产权缴交相关价款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