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申请资格复核登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廉租住房申请资格复核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
2、《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复核登记
实施主体: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管理所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2012年公布的低收入标准廉租住房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536元(含));
2、申请家庭的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2011年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为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3、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
4、申请家庭成员均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5、申请家庭没有违法生育行为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已经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完毕;
6、申请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536、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并且符合计划生育的家庭
六、申请材料
1、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2)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3)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4)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5)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6)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5、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771-3145603
附件:1、西乡塘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流程图
2、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新增)
3、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年审)
4、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