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一次性告知材料
一、项目名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二、设立依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关于规范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南房〔2015〕694号)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2015年执行的标准是40613元)。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3、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4、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2015年执行的标准是40613元)。
(三)、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3、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点五倍(2015年执行的标准是40613元)。
单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四、申报材料: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收原件);
7、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验原件收复印件);
7、有效的劳动合同书(签订1年以上且在合同有效期内,验原件收复印件);
8、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收原件);
9、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收原件);
10、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非本市户籍主申请人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1、其他材料。
(三)外来务工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有效的劳动合同书(签订1年以上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验原件收复印件);
7、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收原件);
8、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9、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主申请人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0、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填写申请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城区民政部门复核→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市住房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