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一次性告知
一、项目名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二、设立依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令)第一条、第四条。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2、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3、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1660元,现执行标准)。
四、申报材料: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住房状况证明;
(三)申请当月前一年内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四)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五)属于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六)属于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七)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城区民政部门复核→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市住房局审核(市住房局审核→经适房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