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便民服务一次性告知材料
一、事项名称: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二、设定依据:《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标准的提高以国家、自治区下发的文件为准)
三、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城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 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 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 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四、申报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3、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残疾人证、近期免冠一寸相片3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村(居)出具的有关其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属离婚、丧偶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死亡证明);
五、具体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 居) 委会进行资格初审
3、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办理时限:即时
七、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镇(街道)初审、城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录入系统
九、窗口电话:镇(街道)办证窗口、城区人口计生局法规股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