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
(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
(三)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
特殊情况下,经省级公安机关报经公安部批准,边境地区县(市、区、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和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
中国公民(包括台湾居民)因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香港、澳门特区居民除外)。
六、申请材料
依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申请人系非边境地区公民的,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前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其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导游证及复印件;
(三)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系台湾居民的,可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照上述规定提出申请。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5日,有疑问或情况特殊的延长至30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日,有疑问或情况特殊的延长至30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项目 |
单位 |
标准 |
收费依据 |
一次出境或者一次入境有效 |
本 |
20元 |
公通字[2009]99号 |
一次出入境有效 |
本 |
20元 |
|
多次出入境有效 |
本 |
100元 |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1—289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