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内地公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或签注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二条规定。
(一)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4、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受理。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受理。
(二)审批部门
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对内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
(三)签发部门
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签发。签注由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签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第二款。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1)受理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5、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6、逗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内地居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地区实施内地公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或签注审批。
六、申请材料
依据《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第三款。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①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5)其他。①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②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6)逗留。①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②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③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④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3)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出具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6)未满16周岁,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7)常住户口在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且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项目 |
标准 |
依据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100元 |
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
一次签注 |
20元 |
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
二次签注 |
40元 |
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
(不超过一年)多次签注 |
100元 |
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
(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多次签注 |
150元 |
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7号 |
加注 |
20元 |
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1—2891260
附件: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