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年3月1日起,全国将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指导意见》明确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适用的企业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类型不包括在内。
《指导意见》列明了不适用简易注销的8种情形,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前应当对是否存在这8种情形进行确认,并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承诺书,郑重承诺不存在这8种情形;如果企业承诺不实,则构成违法失信,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联合惩戒。登记机关对申请企业是否存在除外情形进行形式审查。
《指导意见》统一了信息公示平台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只需在上述信息公示平台上免费进行45天(自然日)的简易注销公告,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无须再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30天(自然日)内可以正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在信息公开、保障债权人利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注销流程、减少申请文件,实现市场主体退出的便利化的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强化背信企业及其投资人责任,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