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明确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单位复制案卷材料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桂高法函〔2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区各级人民法院提供案卷材料复制,收取案卷材料复制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关于“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的规定,我区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申请,提供案卷材料复制,所收取的复制费收费标准参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86号)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A4纸每页0.20元,A3纸每页0.40元;彩色复印:A4纸每页1.00元;A3纸每页2.00元。
(二)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A4纸每页0.50元,彩色打印:A4纸每页0.60元。
(三)录制费(含空白盘)。光盘每张2.00元;磁(软)盘每张3.00元。
经人民法院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软盘、光盘等)复制信息的,不收取复制费。
二、我区各级人民法院依申请提供案卷材料复制,所收取的复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时使用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对于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有关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情形的,按其规定,经本人申请、受理法院审核,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卷材料复制费用。
四、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