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价格改革有关要求,为减少审批流程,适应公交票价定价管理需要,现就公交票价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内普通公共汽车票价不超过1.00元/人.次,空调公共汽车票价不超过2.00元/人.次的,按照辖地管理原则,其价格分别由设区城市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票价超过上述标准的,按照现行票价管理规定审批。
二、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13〕39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