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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共汽车票价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价格改革有关要求,为减少审批流程,适应公交票价定价管理需要,现就公交票价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内普通公共汽车票价不超过1.00/.次,空调公共汽车票价不超过2.00/.次的,按照辖地管理原则,其价格分别由设区城市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票价超过上述标准的,按照现行票价管理规定审批。

    二、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1339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20155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