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我区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经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2〕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价格〔2012〕104号)基础上,对我区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梯电价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
将居民阶梯电价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各档阶梯电量从原来的按月用电量计算调整为按年用电量计算。即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后的用电量,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年度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如下:
第一档电量:每户年用电量≤2040千瓦时部分(每户月均用电量≤170千瓦时),此档电量维持现行电价标准;
第二档电量:2040千瓦时<每户年用电量≤3240千瓦时部分(170千瓦时<每户月均用电量≤270千瓦时),此档电量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年用电量>3240千瓦时部分(每户月均用电量>270千瓦时),此档电量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
二、完善免费电量政策
(一)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每户每年设置免费电量120千瓦时,免费电量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在一个电费结算年内,电量超出年免费电量后,供电企业按年度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执行阶梯电价,收取超出部分的电费。
(二)对于“低保户”、“五保户”集中聚居户,供电企业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有效人数所对应的免费电量,从集中聚居户的年用电量中予以扣减。
三、执行周期
(一)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二)当年各档电量在本电费结算年内有效,余额电量不结转至下一个电费结算年。
(三)对于“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以供电企业抄表例日为准,跨度12个用电月作为一个电费结算年。
四、其他规定
(一)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新装业务时,按新装业务受理之日起的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年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按照当年剩余的用电月份数进行折算,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按年阶梯分档电量标准除以12,再乘以剩余用电月份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用户因房屋产权等原因发生用电变更时(包括过户、改类、迁移、销户等),用户要及时到所在地供电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结清电费后,变更申请才正式生效。原用户根据当年实际用电月份,对当年已发生的电费进行清算,用电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算,新用户按照当年还剩余的用电月份数,重新设置当年分档电量标准。
(三)居民住房发生租赁关系时,租赁双方应明确分档电量剩余情况及电价水平。供电企业不因租赁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解除重新核算阶梯电量分档基数。居民住房用于出租的,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将用电量加价销售给租户,提高用户电价标准,扰乱电价秩序。商住合一的用户,原则上实行分表计量,住宅用电部分执行居民电价。
(四)关于实施范围、户的认定等相关事宜,仍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2012〕60号、桂价格〔2012〕104号规定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政策实施的指导和监管;供电企业要进一步改进居民用电服务,加强对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完善内容的宣传解释,确保本通知规定的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