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县(城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全面放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5项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放开的定价权。
二、本通知下发后,自治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桂价经字〔2000〕88号),自治区物价局、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100号),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145号),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7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347号),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2007〕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第一款第(三)、(四)、(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88号)及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