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16〕20号
南价费〔2016〕20号
关于南宁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自治区物价局2014年9月9日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4〕110号)试行期已满,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行为,现就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原我局批复给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政策继续执行。依法取得检验资质新设立的市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报我局审批(地址: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电话:3221262)。
申请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所需材料请通过“南宁市物价局网站——下载专区下载”(网址: wjj.nanning.gov.cn.)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属于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自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不得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外,以任何形式强制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认真履行收费公示并适时更新,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计费单位、价格投诉电话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未经审批擅自收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规定自2016年9月10日起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