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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金陵校区建设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

南国土征预〔2016〕61号

 

根据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和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人民政府核发的蓝线图(编号:JL2015-0007号),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位于金陵镇蓝线范围内的54.2966公顷土地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具体以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人民政府核发的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征地拆迁后的土地主要用于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申请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金陵校区建设项目的建设。现将征地拆迁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及他项权利人,须停止永久性建筑物的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不给予补偿。

二、本公告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规定执行。

三、公告发布之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协商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并依法履行拆迁义务。

四、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所在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