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征〔2016〕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市安吉公交枢纽站工程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南宁市安吉公交枢纽站工程项目。
(二)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安吉大道56号东侧,东临连兴路、西至安吉大道、南接安吉客运站、北接卢仙岭。土地级别为工业用地四级、商业用地三级、住宅用地五级。
二、房屋征收范围
安吉大道42-1号(42-1号院内的维修车间、维修车间北侧配电房和发电机房、机油房、电瓶房、室外公厕、垃圾屋),50-1号(50-1号院内的南宁市安吉卫红甲鱼养殖场2层楼房),56号(56号院内的新建门卫室、鱼塘泵房、侧坑及北侧防雨棚、温室大棚、温室大棚北侧简易棚及活动板房、办公楼西侧门卫室、办公楼北侧门卫室及大门、职工楼宿舍、职工宿舍楼西侧杂物房、职工宿舍楼北侧仓库、变压器、配电房和简易车棚)。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如有出入或遗漏,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项目规划用地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四)办理工商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南宁市安吉公交枢纽站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部门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九、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及电话:南宁市安吉大道42-1号公交公司办公楼一楼104号房,0771-3800936。
十、征收咨询电话:0771-2236615。
十一、监督电话:0771—5623263。
逾期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南宁市安吉公交枢纽站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项目规划用地蓝线图
2016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