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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西段(清川大道-北湖南路)工程项目(中华支三路-明秀西路西乡塘段)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南征〔2016〕7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西段(清川大道-北湖南路)工程项目(中华支三路-明秀西路西乡塘段)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西段(清川大道-北湖南路)工程项目(中华支三路-明秀西路西乡塘段)。

      (二)项目概况:位于明秀西路延铁路线往东,终点至中华支三路口。土地级别为工业用地二级、商业用地二、三级、住宅用地二级。

      二、房屋征收范围

      永和路:8号;

      明秀西路:151号,151号北侧与轨道铁路南侧之间一排平房,153号;

      北大北路:5号;

      北大南路:12、12-0、12-1、 12-2、12-3、12-4、12-5、12-6、12-6-1、12-7、12-8、12-9、12-10、12-11、12-12、12-13、12-14、12-15、12-16,33,35号;

      新阳北二里:10号、10号旁的南宁市市政管理处龙腾泵站;

      新阳北三路:16号;

      龙腾路:41号(包括原旧门牌新阳路北二里4号和新阳北二路4号。41号旁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和南宁奥尔通石化有限公司;

      中华路:111(小商品批发市场靠围墙的铺面),112、112-1、112-2-3、112-4、112-5、112号6-7、112-8、112-9、112-10、112-11、112-12、112-13、112-14,中华路中石化加油站,中华路中石化加油站东侧一排平房[中华路114-1、114-4、114-5、114-6、114-7、114-10、114-11号,114号(火车站4号门内)-12、13号,中华路四号门4-2-3,中华路四号门4-6,中华路火车站四号门(货八区)8-9号]。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如有出入或遗漏,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项目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4、办理工商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西段(清川大道-北湖南路)工程项目(中华支三路-明秀西路西乡塘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部门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九、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及电话:龙腾路68号1栋龙腾社区旁,电话:18172002506。

      十、征收咨询电话:0771-2236615。

      十一、监督电话:0771—5623263。

      逾期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