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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西段(清川大道-北湖南路)工程项目(友爱南路—中华支三路的西乡塘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南征补〔2016〕8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等有关规定,将《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西段(清川大道-北湖南路)工程项目(友爱南路—中华支三路的西乡塘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分别于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25日、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4日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张贴和在南宁建设信息网(http://www.nnjs.gov.cn/)进行公布,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现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收到书面反馈意见3份。

      (一)南宁火车站劳动服务公司意见如下:

      1、提出在施工期间保持其被征拆房屋周边未被征收营业用途房屋的正常营业环境。

      2、提出项目建设施工结束后,要求在被拆除的中华路102号房屋(被征收人称为临街门面)地块上回建临街门面(二层)约3800㎡。

      3、提出项目临时施工用地以租赁形式,按约定期限返回土地。

      4、提出不要将未影响项目建设和施工安全的经营性房屋纳入到征收房屋范围。

      5、提出回建临街门面过渡期间的补偿标准,要求按经营性房屋过渡期限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补偿期限自临街门面被征收之日起至回建交付使用后3个月止,并要求按回建的临街门面及被征收的临街门面当时的租金价格(加上租金上浮因素)计算被征收临街房屋的停产停业费。

      6、提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被征收人称之为临街门面)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的100%进行补偿,并要求补偿停产停业费。

      7、提出道路施工影响其他不在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经营的要补偿相应的停业、歇业补偿或减少租金。

      8、要求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征收实施单位与承租人协商)、电线路、管道、电缆、通信等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承租人协商。

      (二)中华路70号被征收人(26人联名)反馈意见如下:

      1、提出中华路70号属于一类住宅用地,要求70号楼拆迁评估房价10000元/平方米左右。

      2、关于产权调换比例的问题

      被征收人要求其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时,须置换一类地段的房源,并提出其获悉已被拆迁的南宁市老居民反映产权调换比例一般为1:1.3-1:1.5,现要求按1:1.4比例置换。

      3、提出其购买南宁市经适房时要按《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规定,以安置人口来购买安置房,并要求落实安置人均最低保障住房面积。

      4、提出明确置换房屋的楼址位置、楼房结构、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容积率、物业费用交纳、新房交付及超交付期限后补偿问题。

      5、提出临时安置补偿费最少为20元/平方米。

      (三)南宁货运中心反馈意见如下:

      南宁货运中心为中华路100号房屋的使用单位,广西宁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房屋权属单位。目前南宁货运中心提出拆除中华路122号房屋后,提出征收部门在拆除地块上修建围墙及大门,以保持该单位剩余未涉及征拆房屋的封闭式管理。

      二、对上述意见以及建议的处理情况

      (一)关于南宁火车站劳动服务公司所提意见:

      1、关于第1点意见属于后期施工问题,施工单位将按照施工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不予明确;     

      2、关于第2点意见,需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决定,在补偿方案中不予明确;

      3、第3、4点意见,由于项目征收范围均以规划局最终确定的规划蓝线定点范围开展,临时施工用地的征用方式将根据施工建设需要开展;

      4、关于第5、6点意见,房屋的补偿将以房屋产权证或相关权属证明为依据,房屋作为经营性房屋使用的,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经相关部门确认核实后,按我市有关政策补偿;

      5、关于第7点意见,超出征收政策范围,不予以补偿;

      6、关于第8点意见,在具体签约工作中协商解决。

      (二)关于中华路70号被征收人所提意见:

      1、关于第1点意见,土地级别的确定及房屋评估单价严格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南府发〔2013〕5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等相关政策执行;

      2、关于第2点意见,置换比例的要求不符合政策规定,具体置换方法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执行;

      3、关于第3点意见不予采纳,被征收人申请购买我市经济适用房时,均需按我市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执行;

      4、关于第4点意见,将在置换房源明确后予以公布,另新房交付及超交付期限后补偿问题将在补偿协议书中约定;

      5、关于第5点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该项目临时安置补助费为25元/平方米·月。

      (三)关于南宁货运中心的意见,由于该单位仅为房屋的使用单位,在补偿过程中,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将补偿给产权单位,南宁货运中心提出要求房屋拆除后另给予其修建围墙及大门,该问题应由房屋产权单位与该单位进行协商,在补偿方案中不予明确。

      三、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项目实际情况,对本征收补偿方案做了适当修改,具体情况以市政府公告为准。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