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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棉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依据《关于对南棉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南棉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

(二)项目概况:项目位于位于南棉街段,东至北湖南路、西至友爱路朝阳溪、北至明秀东路。土地级别工业二级,住宅二级,商业二级。

二、房屋征收范围

衡阳东路:8、10、12、14、16、18、20、22号(分别相对应原衡阳东路正宁花园8、7、6、5、4、3、2、1栋);

北湖南路:25、29、31号。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如有出入或遗漏,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项目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四)办理工商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南棉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部门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九、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及电话:衡阳东路8—2号(巨皇汽车修理厂内),17776641825。

十、征收咨询电话:0771-2236615。

十一、监督电话:0771—5623263。

逾期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点击下载)

            2、项目规划蓝线图(项目现场张贴)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