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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通过《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 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的决定

(2015年3月31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通过《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