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工程建设和其他原因需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市政景观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城市道路照明和市政景观照明电源的,应当征得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同意。”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