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七项。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