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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土资源网上挂牌出让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南宁政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国土资源网上挂牌出让规则(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19   

    南宁市国土资源网上挂牌出让规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南宁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制度,规范国土资源网上出让行为,保障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进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发布挂牌出让公告,竞买申请人登录交易系统报名、报价,交易系统在出让公告约定的截止时间根据报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第四条 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挂牌方式出让工作由出让人委托出让服务机构具体承办。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存在欠缴本级行政区域土地出让价款和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被认定存在土地闲置行为者,以及法律法规或出让文件另有规定外,均可按照本规则参加网上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按照本规定参加矿业权竞买。

  第六条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出让人和竞买申请人凭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活动。

  第七条 网上挂牌出让的基本程序:

  (一)竞买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交易中心递交办理数字证书(USBkey)申请,通过审验后到广西CA认证中心办理数字证书(USBkey);

  (二)出让人对进场项目进行登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以下简称“网上出让公告”);

  (三)竞买申请人凭数字证书(USBkey)登陆交易系统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提交报名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交易系统报价权限;

  (四)竞买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

  (五)出让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截止时点前30分钟内录入出让底价;在矿业权挂牌截止时点前60分钟录入出让底价;

  (六)根据网上报价结果或网上限时竞价结果,交易系统向最高报价者发送《最高报价确认书》;

  (七)报价最高者通过资格审核的,出让人在交易系统确认最高报价人为竞得人。已报价的其他竞买人应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让人提交申请文件资料原件。   

  第二章 交易登记和信息发布   

  第八条 出让人进行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应先登录交易系统办理项目的交易登记,并上传出让公告、出让文件、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 出让人按规定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第十条 出让人在交易系统发布出让信息的同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本地报刊同步发布公告。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应当至少在挂牌活动开始日前20日发布网上出让公告。

  第十一条 出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需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补充公告,将变更的内容向社会公布。

  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否则须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竞买申请人可通过交易系统浏览、下载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通过交易系统发布的出让公告必须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四条 竞买申请人应凭有效的数字证书登陆交易系统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活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它形式(如电话、邮寄及口头等)的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如遗失密码、数字证书的,应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因遗失造成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竞买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前,应当详细阅读了解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相关信息资料文件。竞买申请人可同时参加多个标的的竞买,但须分别提交申请。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交易系统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出让文件无异议。

  第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可根据有关出让公告单独申请或联合申请。

  联合申请竞买的,在提交竞买申请时应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授权联合申请人中的一方实施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网上报价等一切行为。经授权的联合申请人中的一方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为联合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联合各方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竞买申请人应按交易系统生成的竞买保证金随机账号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账为准)。竞买保证金以出让标的为单位逐个交纳;同时竞买多个标的的,应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第十八条 竞买申请人在申请报名截止时间前按要求提交竞买申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交易系统自动赋予其网上报价权限,逾期交易系统将不赋予其报价权限。网上报价结束后,出让人应按时审核竞买人按出让文件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原件核发(出具)时间须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在报名截止时间后核发(出具)的,则视为不符合竞买资格条件。   

  第四章 网上挂牌   

  第十九条 竞买人通过交易系统在挂牌期间进行报价。

  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间,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第二十条 挂牌期限内无竞买人报价的,网上挂牌出让行为终止。挂牌期限内有两名及两名以上竞买人有效报价的,进入网上限时竞价询问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限时竞价询问期为挂牌截止时点起4分钟内,矿业权出让网上限时竞价询问期为挂牌截止时点前30分钟内。

  第二十一条 只有1个竞买人参加竞买的,挂牌期限届满,不进行网上限时竞价,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交易系统确认其为最高报价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二条 2个或2个以上竞买人参加竞买,且挂牌期限届满,在网上限时竞价询问期内,系统将会询问进行了有效报价的竞买人是否愿意参与限时竞价,有竞买人确认参与限时竞价的,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竞买人在挂牌报价期内没有进行有效报价的,不得进入限时竞价。

  第二十三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为:网上限时竞价时间为4分钟。如在4分钟内的任一时刻产生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产生该报价的时刻起重新开始4分钟限时报价。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交易系统进行三次截止网上限时竞价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交易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确认网上限时竞价的最高报价人。最高报价人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四条 网上限时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加上一个增价幅度后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在网上限时竞价期内无竞买人确认参与限时竞价,以及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截止前报价最高的确定为最高报价人。最高报价人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网上挂牌不成交的,出让人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已报价竞买人仍需按规定向出让人提交竞买申请材料原件进行资格审核。   

  第五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六条 交易系统向最高报价人发送《最高报价确认书》。最高报价人应在《最高报价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向出让人提交出让文件规定的竞买申请材料原件。经出让人资格审核后,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出让人在交易系统确认最高报价人为竞得人,并与竞得人签订书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七条 竞得人应根据约定的期限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5 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公示,并同时在交易中心大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清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服务机构向交易中心提出竞买保证金代转国库或退还的申请,交易中心按要求将竞买保证金代转国库或退还竞买人。

  (一)竞得人其竞买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代为转入国库,其余成交价款由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交纳;

  (二)未报价的竞买人其竞买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收到退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退还,不计利息;

  (三)其他已进行有效报价的竞买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出让人提交竞买申请材料原件,出让人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审核决定,通过出让人资格审核的,由交易中心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退还,不计利息。   

  第六章 其他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工作职责对网上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发布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一)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三)在公告期内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价格重大变动的;

  (四)因交易系统遭受破坏、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网络恶意入侵等非交易服务机构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或竞买申请人在网上出让活动中实施的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联合竞买的,联合各方承担连带责任。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因竞买人或竞买申请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系统配置等不能正常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或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竞得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三)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及出让文件约定应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书;

  (四)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最高报价人未按时向出让人提交竞买申请材料原件或经出让人审核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按照出让文件的约定,竞买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其他已报价竞买人未按时向出让人提交竞买申请材料原件或经出让人审核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按照出让文件的约定,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竞买人或竞买申请人及交易系统有关保密信息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以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两年。南宁市国土资源局2015925日印发的《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规则(试行)》(南国土资发〔2015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