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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塘区政务服务中心招商局窗口行政审批事项“八公开”材料

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三、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四、申请材料

1、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2、合同、章程及附件(独资企业仅提供章程,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独资企业,须提供合资协议);3、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须提供;重大生产项目的技术许可合同应作为合同附件);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足以支付首期出资);6、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7、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8、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9、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10、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11、根据不同行业专项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12、市级外资审批机关的初审文件;13、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符合条件的,批复同意设立,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按规定上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费用: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

 

 

 

 

 

 

 

 

 

 

 

 

 

 

 

 

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增减资审批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三、申报条件:

1、已经西乡塘区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3)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四、申请材料:

(一) 增资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3、投资各方增资协议;4、经各方股东签字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及原合同、章程(复印件);或重新修订的经各方股东签字的合同、章程(原件)及原合同、章程(复印件);5、验资报告;6、审计报告;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增资,应提供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9、不同比例增资涉及国有企业所持比例变化应提供评估报告和国资部门意见;10、投资主管部门对增资项目的核准批复文件;1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2、市级外资审批机关初审文件;13、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

    (二)减资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3、经各方股东签字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及原合同、章程(复印件);或重新修订的经各方股东签字的合同、章程(原件)及原合同、章程(复印件);4、验资报告;5、审计报告;6、债权人名单;7、财产清单;8、不同比例减资涉及国有企业所持比例变化应提供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9、减资公告和通知的证明;10、外商投资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相关债权人没有异议的证明;1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13、市级外资审批机关的初审文件;14、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材料报西乡塘区招商促进局;

2、西乡塘区招商促进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符合条件的,西乡塘区招商促进局批复同意设立,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按规定上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

 

 

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三、申报条件:经西乡塘区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申请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2、市级外资审批机关的初审文件;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认可的股权转让或变更协议;5、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书及原合同、章程;6、涉及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8、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或投资者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9、受让方资信证明;10、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备案或批复),应履行进场交易手续的,提交交易所证明文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提交国资委批复;11、验资报告;12、审计报告;13、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4、如因调整注册资本导致股权变更,应提交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15、如因企业投资者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等原因,导致企业股权变更,应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16、如因股权质押导致股权变更,应提交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17、如因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应提交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及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违约裁决书;(还应提交新参股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履历证明和资信证明;及企业对违约方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18、关于拟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第三方权益或受到限制等事项的说明;19、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材料报西乡塘区招商促进局;

2、西乡塘区招商促进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符合条件的,西乡塘区招商促进局批复同意设立,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按规定上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

 

 

 

 

 

 

 

 

 

 

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分立与合并审批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三、申报条件:已经西乡塘区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申请材料: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或分立的申请书;2、市级外资审批机关初审文件;3、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协议;4、各公司关于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5、各公司合同、章程;6、各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7、各公司的验资报告;8、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9、各公司上一年的审计报告;10、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11、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12、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及简历;13、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审批机关的,或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必须报送原审批机关或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签署的意见; 14、拟合并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5、拟合并企业在相关市场的表现情况;16、合并或分立登报公告和通知的证明;17、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债权人是否有异议的说明。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8、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

五、办理程序:

1、审批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答复;

2、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关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债务的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公司在报纸上3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公司就其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由审批机关在3工作日内审查批准或不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


 

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事项变更审批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三、申报条件:已经西乡塘区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申请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变更事项的申请书;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3、经各方股东签字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及原合同、章程(复印件);或重新修订的经各方股东签字的合同、章程(原件)及原合同、章程(复印件);4、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需提供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5、属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涉及零售开设店铺的,提供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8、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9、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材料报西乡塘区招商促进局;

2、西乡塘区招商促进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符合条件的,西乡塘区招商促进局批复同意设立,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按规定上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

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审批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6、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三、申报条件: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申请材料:

(一)批准解散企业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事项的申请书(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原件);

2、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正本,副本2);

3、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4、董事会决议,独资企业需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5、符合上述申报条件二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决,判决或裁决中应明确判定或裁定存在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情形;

6、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二)缴销批准证书,制作解散回执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缴销批准证书申请书(原件);

2、清算报告(需经公司权力机关确认);

3、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批复(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副本2)

5、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三)期限届满终止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独资企业需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4、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需报审批机关审核后开始依法清算。

5、清算报告(需经公司权力机关确认);

6、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副本2);

7、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五、办理程序:

(一)提前解散终止办理程序

1、收到解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

2、收到清算报告和批准证书后,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终止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操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回执,企业凭回执向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期限届满终止办理程序

1、独资企业应在企业终了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开始依法清算;合资、合作企业应在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

2、收到清算报告和批准证书后,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终止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操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回执,企业凭回执向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以上二种类型的企业清算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决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