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中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
三、申请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份(到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取表、办理);2、工程建设报建表2份(到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取、办理);3、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4份(到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取、办理);4、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书4份(到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取、办理);5、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书2份(到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取、办理);6、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2份(到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取、办理);7、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缴款登记表1份(到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取表、办理);8、地质勘察报告1份;9、经审核的施工图纸1套;10、中标通知书或承发包通知书1份;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规划红线图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13、监理合同1份;14、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据1份;15、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书1份;16、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项目经理及有关技术人员的职称和岗位证书各1份、缴纳建筑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凭据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17、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的监理资格证书各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18、建筑施工噪音排放许可证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备齐上述资料后,由窗口受理,村建站审核,住建局审批。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
一、项目名称:私有房屋建筑工程开工证核发
二、设立依据:《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有房屋建设管理的通知》(南建管[2005]29号)
三、申请条件:根据《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有房屋建设管理的通知》(南建管[2005]29号)
1、西乡塘区范围,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居民自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村庄内的居民、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已办理:规划、用地、人防等手续。
四、申报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报建表二份(在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表);2、南宁市西乡塘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证书二份(在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表);3、《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验原件交复印件);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验原件交复印件);5、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注:若非本人来办理还需交委托书一份);6、工程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工程建设的书面意见;7、具有符合施工需要的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三层及三层以上要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8、与有建筑施工资格的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9、办理人防审查的凭证;(衡阳西路19号四楼人防办:3142255)
五、办理程序:备齐上述资料后,由村建站审核,住建局审批。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
一、项目名称: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二、设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
(二)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1、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两份(到政务服务中心取表、办理);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一份;3、拆除工程结构情况、水电及设备管道等情况一份;4、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计划、采用机械设备、扬尘控制情况一份;5、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一份;6、实施爆破作业的,须提供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措施一份;7、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书二份;8、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一份;9、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项目经理及有关技术人员的职称和岗位证书各一份、缴纳建筑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凭据一份(验原件交复印件);10、监理合同一份;11、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的监理资格证书各一份(验原件交复印件);12、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意见。
凡办理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备齐上述资料后,到城区住建局办理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5个工作日内核发《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五、办理程序:备齐上述资料后,由村建站审核,住建局审批。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
一、项目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设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三、申请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获得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三)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五)工程验收过程合法。
四、申报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2、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含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及意见书各一份);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原件及复印件);5、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6、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7、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8、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9、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一式两份);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市政开工单(原件及复印件);11、环保部门验收准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2、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3、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14、工程质量保修书;15、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1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办理程序:备齐上述资料后,到西乡塘区住建局办理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
一、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
二、设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令第134号)
三、申请条件:无
四、申报材料:1、发改委当年基建计划或登记备案证(复印件1份);2、建筑设计红线图(复印件1份);3、报建表(复印件2份);4、施工图审查初审意见(原件1份);5、勘察、设计企业针对初审意见的答复(原件1份);6、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原件1份);7、建筑节能审查专篇(原件1份);8、建筑节能审查设计审查备案表(原件5份);9、与审查机构签订的审查协议(原件1份);10、办理人防审查和墙改押金的凭证;(衡阳西路19号四楼人防办:3142255、墙改办:3108506);11、经审查合格的一套施工图(建施、结施)和工程勘察报告;12、《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登记表》(经住建局盖章的复印件1份);13、如果项目为超限高层建筑,还应提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五、办理程序:备齐上述资料后,由村建站审核,住建局审批。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
一、项目名称:私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设立依据:《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有房屋建设管理的通知》(南建管[2005]29号)
三、申请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获得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三)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五)工程验收过程合法。
四、申报材料:1、《私有房屋建筑工程开工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建各单位(个人)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单;3、工程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书面意见;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在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表);5、经土地部门审核的未超出批准用地条件的证明文件;6、规划竣工验收文件。
五、办理程序:备齐上述资料后,窗口受理,村建站办理。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
一、项目名称:城市树木移植、修剪、砍伐许可证核发
二、设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三、申请条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92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树木已经死亡;
(二)建设施工需要;
(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需要;
(四)绿化养护或者更新改造需要;
(五)树木严重影响居民居住采光、通风以及防盗;
(六)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安全构成威胁;
(七)树木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视线;
(八)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它危险性病虫害。
四、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一式两份);2、城市树木移植、修剪、砍伐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申请表(一式两份);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一式两份);4、建设红线图(一式两份);5、施工许可证(一式两份)。
五、办理程序:填写申请表→受理回执→现场勘探→现场踏勘人员初审意见→所领导审批→发证
六、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
一、项目名称: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许可证核发
二、设立依据: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申请条件: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
(三)不能严重影响公众生活秩序;
(四)不能对城市园林绿化事业造成危害。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一式两份);2、城市树木移植、修剪、砍伐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申请表(一式两份);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一式两份);4、建设红线图(一式两份);5、施工许可证(一式两份)。
五、办理程序:填写申请表→受理回执→现场勘探→现场踏勘人员初审意见→所领导审批→发证
六、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