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八公开”
一、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二、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
三、申报材料: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6、提供编辑、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好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审核→出具受理通知书→经营地点现场核查→行政审批会议审批→领导签批→颁发许可证
五、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无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八公开”
一、项目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二、设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
三、申报材料: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工商核准企业名称;3、企业场地合同原件、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业主身份证;5、烟花爆竹销售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原件在办证期内需交由我局审查);6、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凭证;7、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出具在南宁市安监局核准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买合格烟花爆竹的购买凭证。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程序: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好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审核→出具受理通知书→拟经营地点现场核查→行政审批会议审批→领导签批→核发许可证
五、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无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依法转产、搬迁的批准“八公开”
一、项目名称: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依法转产、搬迁的批准
二、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三份);3.《安全生产设施专篇》;4.职业危害检测报告(存在职业危害企业);5.危险设备清单及检测报告;6.特种作业人员清单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7.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毕业文凭复印件;8. 工伤保险或人身伤害意外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9.原有设备生产原料、中间产品和库存产品处置方案;10.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11.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资料;12.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13.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14.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上述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属复印件的,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报告→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审核→出具受理通知书→经营地点现场核查→行政审批会议审批→领导签批→颁发许可证
五、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无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依法停产、关闭的批准“八公开”
一、项目名称: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依法停产、关闭的批准
二、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申报材料:1. 书面申请报告;2.停产或关闭实施方案;3.《安全生产设施专篇》;4.职业危害检测报告(存在职业危害企业);5.危险设备清单及检测报告;6.特种作业人员清单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7.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毕业文凭复印件;8. 工伤保险或人身伤害意外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9.原有设备生产原料、中间产品和库存产品处置方案;10. 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11.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12. 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上述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属复印件的,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报告→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审核→出具受理通知书→经营地点现场核查→行政审批会议审批→领导签批→颁发许可证
五、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收费依据:无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