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塘区财政局行政审批“八公开”办事指南
一、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一)项目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设立依据: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5年3月1 日起施行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南财会[2015]13号关于城区财政局开展代理记账审批工作的通知“2015年6 月1 日前开展对所属城区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申请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申报材料:
1、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表、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表原件(一式1份);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原件、复印件各1份);
3、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会计从业资格后续教育记录的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还必须提供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式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代理机构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7、委托代理人要提交代理机构法人委托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身份证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8、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原件1份,A4纸幅面),另印制成60*45厘米幅面装订上墙(办公室场所审查时一并审核);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
2、城区财政局对申请资料及办公场所进行审查
3、城区财政局为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及发放代理记账资格证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决定权、组织协调权、督办权、行使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送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