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塘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行政审批事项“八公开”材料
城区所管理的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牵拉、吊装、打桩、挖掘、顶进、爆破作业许可“八公开”材料
一、项目名称:城区所管理的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牵拉、吊装、打桩、挖掘、顶进、爆破作业许可
二、设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四条
三、申请条件:
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有安全评估报告;
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6、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7、有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一份;(原件)
2、申请人或联系人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一份(原件);
3、申请人或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申请表一份(请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领取);
5、相关部门签发的意见一份;(原件)
6、拟采取的保护措施方案一份。
7、如涉及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办理道路挖掘、占用手续;涉及挖掘绿地的办理绿化移植、补植手续。
五、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填写申请表→现场勘测→局领导批复→窗口出证
六、办理时限:承诺7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制证权、结果送达权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
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许可“八公开”材料
一、项目名称: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许可(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二、设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
三、申请条件:
1、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2、有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措施;
3、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有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一份;(原件)
2、申请人或联系人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一份(原件);
3、申请人或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申请表一份(请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领取);
5、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一份;(原件)
6、所经过城市道路的保护措施方案一份;
7、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还应提交由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一份。(原件)
五、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填写申请表→现场勘测→局领导批复→窗口出证
六、承诺期限:承诺15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制证权、结果送达权
城市道路(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或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许可
一、项目名称:城市道路(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或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许可
二、设立依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三、申请条件:
1、有特殊原因确需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理由;
2、申请事项不影响道路照明和其它原有管线的正常运行及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
3、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应提供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4、设置户外广告需接用道路照明电源的,应提供《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证》;
5、涉及交通设施的,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
6、涉及道路绿化的,应当征得园林部门的同意。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一份(原件)
2、申请人或联系人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一份(原件)
3、申请人或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验原件)
4、申请表一份(请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领取)
5、拟采取的施工方案一份
6、申请事项涉及的规划、园林、交通等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一份(原件)
五、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填写申请表→现场勘测→局领导批复→窗口出证
六、承诺期限:承诺7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制证权、结果送达权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许可
一、项目名称: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许可
二、设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
三、申请条件:
1、人行道的,应保证占用后人行道有1米以上的通行宽度;
2、事项不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3、人行道设置候车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路名牌等各类设施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4、道路设施安装招牌、广告的,应提供《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证》;
5、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6、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
7、道路绿化的,应当征得园林部门的同意。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一份(原件);
2、申请人或联系人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一份(原件);
3、申请人或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申请表一份(请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领取);
5、经营性占用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申请占用(挖掘)地点的现状环境彩图一份
7、园林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一份(原件)。
五、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填写申请表→现场勘测→局领导批复→银行缴费→窗口出证
六、办理时限:承诺3工作日办结(不含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2、区建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挖掘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桂建城字[1994]38号)
3、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区建委《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164号)
4、区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
(二)、收费标准:
1、次干道
(1)经营性占道 14元/㎡·月
(2)非经营性占道 11元/㎡·月
2、支路
(1)经营性占道 10元/㎡·月
(2)非经营性占道 7元/㎡·月
3、街巷路
(1)经营性占道 6元/㎡·月
(2)非经营性占道 4元/㎡·月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制证权、结果送达权
申请临时使用城区管理的城市广场许可
一、项目名称:申请临时使用城区管理的城市广场许可
二、设立依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三、申请条件:
1、符合《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2、宣传目的明确,活动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违背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不影响广场日常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管理;
4、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宣传活动,应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5、参加活动的人数超过二百人的,需征得公安部门的同意;
6、不得有商品购销行为。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一份;(原件)
2、申请人或联系人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一份(原件);
3、申请人或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申请表一份(请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领取)
5、活动平面图一份;
6、社会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一份;
7、如参加城市广场活动的人数超过二百人的,应征得交公安部门的审核同意。
五、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填写申请表→现场勘测→局领导批复→银行缴费→窗口出证
六、办理时限: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2、区建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挖掘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桂建城字[1994]38号)
3、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区建委《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164号)
4、区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
(二)、收费标准:14元/㎡·月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制证权、结果送达权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许可
一、项目名称:申请挖掘城市道路(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许可
二、设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条
三、申请条件:
1、因工程施工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含开路口),应持有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2、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改建标准应高于现有人行道,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
4、涉及道路绿化的,应当征得园林部门的同意。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一份(原件)
2、申请人或联系人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一份(原件)
3、申请人或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申请表一份(请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领取)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施工图或方案一份
7、申请事项涉及的园林、交通等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一份(原件)
五、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填写申请表→现场勘测→局领导批复→银行缴费→窗口出证
六、办理时限:承诺5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2、区建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挖掘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桂建城字[1994]38号)
3、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区建委《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164号)
4、区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
(二)收费标准:
1、水泥路面(次、支路)580元/㎡
2、沥青路面(改性) 680元/㎡
3、彩色沥青路面 980元/㎡
4、沥青路面(次、支路)480元/㎡
5、阶砖人行道 230元/㎡
6、彩砖人行道 450元/㎡
7、石料人行道 650元/㎡
8、广场砖 600元/㎡
9、涂料人行道 280元/㎡
10、水泥路沿石 180元/m
11、石料路沿石 320元/m
12、水泥路平石 280元/m
13、石料路平石 500元/m
14、回填土 150元/ m3
15、回填砂、石混合料 300元/m3
16、土方清运 95元/ m3
17、黄土路面 140元/㎡
18、水泥路流水板 115元/m
19、石灰石路面 97元/㎡
20、碎石路面 53元/㎡
21、三合土路面 280元/㎡
22、人行道透水砖 500元/㎡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制证权、结果送达权
城区所管理的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一、项目名称:城区所管理的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二、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申请条件:
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有安全评估报告;
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6、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7、有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一份(原件);
2、申请人或联系人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一份(原件);
3、申请人或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
4、申请表一份(请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领取);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6、管线架设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各一份;
7、管线的相关技术参数资料一份(明确管线的类别、性质、材质、压力、电压等相关技术参数);
8、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和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一份(原件)。
五、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填写申请表→现场勘测→局领导批复→窗口出证
六、办理时限:承诺15个工作日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制证权、结果送达权
依附于城市道路(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一、项目名称:依附于城市道路(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二、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事项不影响道路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其它原有管线的正常运行;
2、有工程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文件等;
3、涉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
4、涉及道路绿化的,应当征得园林部门的同意。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一份(原件);
2、申请人或联系人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一份(原件);
3、申请人或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申请表一份(请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领取);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6、工程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图纸、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一份;
7、申请事项涉及的园林、交通等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一份(原件)。
五、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填写申请表→现场勘测→局领导批复→窗口出证
六、办理时限:承诺7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制证权、结果送达权
在城市道路(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许可
一、项目名称:在城市道路(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许可
二、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条
三、申请条件:
1、因工程施工建设需要开设路口的,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2、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
3、涉及道路绿化的,应当征得园林部门的同意。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一份(原件);
2、申请人或联系人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一份(原件);
3、申请人或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申请表一份(请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领取);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施工图或方案一份;
7、申请事项涉及的园林、交通等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一份(原件)。
五、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填写申请表→现场勘测→局领导批复→银行缴费→窗口出证
六、办理时限:承诺7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2、区建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挖掘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桂建城字[1994]38号)
3、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区建委《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164号)
4、区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
(二)收费标准:
1、水泥路面(次、支路)580元/㎡
2、沥青路面(改性) 680元/㎡
3、彩色沥青路面 980元/㎡
4、沥青路面(次、支路)480元/㎡
5、阶砖人行道 230元/㎡
6、彩砖人行道 450元/㎡
7、石料人行道 650元/㎡
8、广场砖 600元/㎡
9、涂料人行道 280元/㎡
10、水泥路沿石 180元/m
11、石料路沿石 320元/m
12、水泥路平石 280元/m
13、石料路平石 500元/m
14、回填土 150元/ m3
15、回填砂、石混合料 300元/m3
16、土方清运 95元/ m3
17、黄土路面 140元/㎡
18、水泥路流水板 115元/m
19、石灰石路面 97元/㎡
20、碎石路面 53元/㎡
21、三合土路面 280元/㎡
22、人行道透水砖 500元/㎡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制证权、结果送达权
在街道(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许可
一、项目名称:在街道(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许可
二、设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事项不影响市政道路、排水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3、不妨碍正常交通;
4、不存在有公共安全隐患;
5、有具体占用(表明占用设施等)图纸。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一份
2、申请人或联系人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一份
3、申请人或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验原件)
4、申请表二份(请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领取)
5提供具体占用(表明占用设施等)图纸一份,安装招牌、广告需提供《户外广告设置证》复印件一份(需验原件)
6、其他相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书(如与受影响的周围单位及居民签署的相关协议书)一份
五、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填写申请表→现场勘测→局领导批复→窗口出证
六、办理时限:承诺7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2、区建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挖掘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桂建城字[1994]38号)
3、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区建委《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164号)
4、区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
(二)收费标准:1、次干道 7元/㎡·月
2、支路 5元/㎡·月
3、街巷路 2元/㎡·月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制证权、结果送达权
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一、项目名称: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二、设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条。
三、申请条件:
1、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理由;
2、因工程施工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含开路口),应持有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3、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
4、涉及道路绿化的,应当征得园林部门的同意。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一份(原件);
2、申请人或联系人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一份(原件);
3、申请人或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申请表一份(请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领取);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施工图或方案一份;
7、申请事项涉及的园林、交通等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一份(原件)。
五、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填写申请表→现场勘测→局领导批复→银行缴费→窗口出证
六、办理时限:承诺18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2、区建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挖掘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桂建城字[1994]38号)
3、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区建委《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164号)
4、区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
(二)、收费标准:
1、水泥路面(次、支路)580元/㎡
2、沥青路面(改性) 680元/㎡
3、彩色沥青路面 980元/㎡
4、沥青路面(次、支路)480元/㎡
5、阶砖人行道 230元/㎡
6、彩砖人行道 450元/㎡
7、石料人行道 650元/㎡
8、广场砖 600元/㎡
9、涂料人行道 280元/㎡
10、水泥路沿石 180元/m
11、石料路沿石 320元/m
12、水泥路平石 280元/m
13、石料路平石 500元/m
14、回填土 150元/ m3
15、回填砂、石混合料 300元/m3
16、土方清运 95元/ m3
17、黄土路面 140元/㎡
18、水泥路流水板 115元/m
19、石灰石路面 97元/㎡
20、碎石路面 53元/㎡
21、三合土路面 280元/㎡
22、人行道透水砖 500元/㎡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制证权、结果送达权
招牌标识设置核准
一、项目名称:招牌标识设置核准
二、设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申请条件:
1、符合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2、符合南宁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3、有拟设置招牌标识的场地的合法使用权证明;
4、毗近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5、需要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征得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
6、不妨碍他人的生产或者生活;
四、申报材料
1、《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局招牌标识设置申请表》一份(请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领取);
2、设置地址的地点示意图一份(附在设计效果图右下角处);
3、申请单位的合法证明(营业执照或工商局所发名称预审核证明)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属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提交招牌标识设置前的现状环境的彩图(照)(整体及局部从不同角度,远近结合的照片三张,);提供对现状环境的设计效果彩图(照)一份;提供现状环境的彩图及设计效果图的电子光盘;
5、场地产权方的产权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证等),属于公开拍卖和协议出让的;
6、租赁场地设置招牌标识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产权方(出租方)同意设置门店招牌(指示牌、挂浮物)的证明或协议;
7、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和技术安全保证资料。(原件)
8、涉及有关职能部门(市委宣传部、气象、规划、建设、公安、园林等)的意见。(原件)
五、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填写申请表→现场勘测→局领导批复→发放开工单→招牌标识制做完工后现场确认→局领导审批→窗口出证
六、办理时限:承诺7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制证权、结果送达权
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50万方以下)许可
一、项目名称: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50万方以下)许可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三、申请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一份(原件);
2、申请表一份(请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领取);
3、用地单位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及用地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用地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用地权属证明或相关部门审批意见(原件)
①建设工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一份(复印件);
②集体用地、国有土地、国有林地:土地使用证及附图(或山界林权证及附图) (复印件),消纳场用地红线测绘成果地形图及界址点图{标明填土范围、标高、拐点坐标}(原件),消纳场界址内的土方容量计算图 (原件),行政部门出具的测量控制点来源证明文件(原件),建筑垃圾消纳场回填建设方案,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水利、林业、城区(开发区)城管等部门意见(原件);
6、 建筑垃圾消纳场冲洗设施相关材料一份;
7、 其它相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填写申请表→现场勘测→局领导批复→窗口出证
六、办理时限:承诺10个工作日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制证权、结果送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