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塘区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局窗口
行政审批事项“八公开”材料
一、项目名称: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二、设立依据:1999年6月7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三、申请条件:
1、拟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属于非国有;
2、拟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不具有保存价值或无需保密的档案;
3、拟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不会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不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
4、拟将档案出卖、转让、赠送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境内组织或个人。
四、申报材料:1、申请书;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4、档案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审核→出具受理通知书→领导审批→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