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2016年为民办实事工程目标任务的通知》(南府办﹝2016﹞9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南宁市高龄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10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城区80-89周岁(含80周岁,下同)老人的高龄补助(原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结合城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对象范围
凡持有南宁市西乡塘区城乡居民户口,且年龄在80-89周岁的老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高龄补助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动态管理。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件确定对象,发放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坚持自愿申请原则。符合条件的高龄补助对象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申请高龄补助。
三、发放标准
80-89周岁老人的高龄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受理及审核
(一)申请。按照自愿申请原则,高龄补助申请按季度进行。年满或超过80周岁的老年人,可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他人代办申请;敬老院、福利院的老人可委托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办申请。
个人需要递交的材料:
1、《南宁市西乡塘区80-89周岁老人高龄补助申报表》二份;
2、本人近期1寸免冠红底彩照二张;
3、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二份;
4、本人银行帐号复印件一式二份;
5、委托经办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二)审核。村(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送工作,申请材料属实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镇(街道),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镇(街道)收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送工作,材料合格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及汇总数据一并报城区民政局审批,对材料不合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城区民政局对镇(街道)提交的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高龄补助对象范围,自申请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助,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发放管理
(一)发放时间和方式。每季度末集中发放一次补助,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
(二)发放终止
1、享受高龄补助的老人已过世。委托人或所在敬老院、福利院应在老人过世后10日内将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的村委(社区),村(社区)填报《南宁市高龄补助终止报告书》。
2、享受高龄补助的老人户籍迁出西乡塘区。老人或委托人或所在敬老院、福利院应在10日内将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的村委(社区),村(社区)填报《南宁市高龄补助终止报告书》。
3、人员失联。未按要求如实填报《80-89周岁高龄补助变动核查表》,且无法与老人或其近亲属取得联系的暂不予发放,村(社区)填报《南宁市高龄补助终止报告书》。
4、年满90周岁的当月起停发80-89周岁高龄补助。村(社区)告知老人提交90—99周岁高龄补助申请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补发高龄补助:
1、误报老人死亡信息的,由所在村(社区)出具书面材料,予以补发。
2、每季度核查无法与老人或其近亲属取得联系造成停发的,由所在村(社区)出具书面材料,予以补发。
(三)公示。城区民政局每季度将发放情况在高龄补助对象所在的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六、实施时间
《西乡塘区80-89周岁老人高龄补助发放实施方案》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南宁市西乡塘区关于对城区80—89周岁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实施方案》(西府办〔2014〕38号)同时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