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生服务 > 社会保障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与解读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南府发〔2015〕3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 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 2015111日起, 各城区(开发区)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各县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 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5111日起, 各城区(开发区)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100元。横县、宾阳县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100元;上林县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0元;马山县、隆安县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0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611日起,全部以货币形式发放,各城区(开发区)由现行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到集中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各县由现行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30元提高到集中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四、资金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城区(开发区)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由市本级和各城区(开发区)按照1:1比例负担;各县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由各县按照有关 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后,市 本级财政按每人每月120元补助各城区(开发区)、按每人每月60元补助各县,不足部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五、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民生保障 资金的测算、筹集、审核及发放等相关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15  11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