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发〔2015〕3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 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 2015年11月1日起, 各城区(开发区)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各县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 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5年11月1日起, 各城区(开发区)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100元。横县、宾阳县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100元;上林县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0元;马山县、隆安县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0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全部以货币形式发放,各城区(开发区)由现行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到集中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各县由现行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30元提高到集中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四、资金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城区(开发区)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由市本级和各城区(开发区)按照1:1比例负担;各县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由各县按照有关 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后,市 本级财政按每人每月120元补助各城区(开发区)、按每人每月60元补助各县,不足部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五、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民生保障 资金的测算、筹集、审核及发放等相关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