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我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
南府发〔201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号)和《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2015年我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128元(含)。按广西市县住户调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2014年南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288元(含)。按广西市县住户调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2014年南宁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
各城区、开发区按以上标准施行,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公布当地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请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