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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一、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经认定的各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二、所需材料目录

(一)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南宁市申领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培训前收集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广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复印件(已注明培训机构、内容、经办人);属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的需提供本人在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的证明材料;属困难企业职工的需提供困难企业认定证明及企业开具的在职证明;属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有关复退证明材料;属被征地农民、水库移民需提供村委、县(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5)培训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的,还应附劳动合同或街道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经灵活就业本人签名确认)以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6)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的,附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复印件;

(7)当期培训班的小结。

(二)属于创业培训的,还应提交:

(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以上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属于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应在所提交的职业技能培训材料上注明劳动预备制材料,并同时提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属于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劳动保障或农业等相关部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或者村、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并经其本人签字确认的培训后稳定开展规模种植、养殖的证明材料。

(五)属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性培训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由南宁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发放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性培训结业证》;

(2)参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性培训学员花名册。

三、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