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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