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1号)。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行政确认条件为: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在仍然维持登记时婚姻状况;
2.原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遗失、损毁;
3.原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是在本登记机关办理的,或者现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常住户口是本辖区内的;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办理补办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其中户口簿中本人“婚姻状况”栏应当与本人情况一致。当事人是未婚、离婚或者丧偶的,应当注明“未婚”、“离婚”或“丧偶”);
2.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档案局婚姻档案证明。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3张大2寸红底光面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5.A4纸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第一页,本人资料页(有记录的正面和反面)。
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颁证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证件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证件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结。
行政确认数量
无限量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结婚证》、《离婚证》工本费每对9元。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21条;[1992]价费字249号;桂价费字[1993]061号;桂财综[2004]35号;桂价费[2005]340号。
西乡塘区婚姻登记咨询电话:0771-3131232,投诉电话:0771-313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