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补领婚姻登记证
二、设定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1号)。
三、补领婚姻登记条件
1、原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现在依然维持登记时的婚姻状况;
2、原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是在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或者现在当事人一方是本辖区内常住户口的;
3、当事人亲自到场办理。
四、提交证件及材料
1、婚姻登记档案有档可查的:
(1)、请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并由人民政府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加盖当地人民政府或婚姻登记机关专用章);
(2)、婚姻当事人持真实有效的户口本原件(首页盖有省公安厅章、派出所公章、承办人名字,个人信息页盖有派出所章及承办人名字)、身份证原件、相片(补领结婚证为三张大2寸6×4厘米规格的红底光面近期半身免冠双人合影彩照;补领离婚证为每人2寸3.5×4.5厘米规格的红底光面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及上述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证。
(3)、如婚姻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需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凭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2、补领结婚证,婚姻登记档案无档可查的:
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确定档案遗失查无档案的需提供如下证明:
(1)当事人回原婚姻登记机关查阅档案并复印,如档案丢失的情况下,由当地档案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原婚姻登记档案遗失、保全不妥的证明;
(2)户口簿。户口簿上有夫妻关系的记载;
(3)夫妻到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各出具一份夫妻关系证明[有单位的单位出证明(需加盖单位对外公章),无单位的村(居)民委员会出证明],证明写明:XXX和XXX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至今,因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结婚证。
(4)各自出具一份结婚证遗失的声明书。(内容:XXXX年XX月XX日在某地结婚登记,由于什么情况遗失了结婚证,特此声明。)
(5)两个旁证以上的证婚人的填写证婚人声明书。(内容:证实XXXX年XX月XX日曾参加过XXX与XXX的婚礼或者看到XXX与XXX领过结婚证,且看到双方当事人长期居住)。证婚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用A4纸复印其身份证各一份存档,证婚人需签名并按上指纹印;
(6)当事人子女写一份声明材料,证明其父母一直为夫妻关系,签名按上指纹,并复印子女的身份证存档。
3、双方当事人持真实有效的户口本原件(首页盖有省公安厅章、派出所公章、承办人名字,个人信息页盖有派出所章及承办人名字)、身份证原件、三张6×4厘米规格的近期红底光面半身免冠双人合影彩照及上述证明材料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证。
不尽之处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审核,以婚姻登
记员告知为准。
注:所有填写部分须用黑色水性笔填写。
五、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颁证
六、办理地点
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225号区妇幼保健院后门保健楼三楼(可乘61路、75路公交车抵达)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夏令时);
八、联系电话
西乡塘区婚姻登记处:0771-313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