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生服务 > 婚姻生育 > 离婚 > 办理离婚证

离婚登记、补办离婚证办事指南及解读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离婚登记

2、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2004年7月16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1号)中的“……为此,对我区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规范如下:(一)在城市,婚姻登记集中在市辖区民政部门,对外称“××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二)在农村,按照“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原则,在县级民政部门集中登记,对外称“××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对于少数经济条件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围较大的县(市),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在中心乡(镇)设点办理婚姻登记。县(市)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对外称“××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原则上每个县设立的婚姻登记处不超过4个。……”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由县(区)民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及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由市本级民政部门负责实施。

四、行政确认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1号)。

(一)离婚登记的行政确认条件为:

1.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行政确认条件为: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在仍然维持登记时婚姻状况;

2.原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遗失、损毁;

3.原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是在本登记机关办理的,或者现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常住户口是本辖区内的;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1号),婚姻登记的实施对象为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南宁市西乡塘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六、申请材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1号)。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 (其中户口簿中本人的“婚姻状况”应当注明“已婚”);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每人2张红底光面单人免冠彩色照片;

5.A4纸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第一页,本人资料页(有记录的正面和反面);结婚证第一、二、三页。

(二)补办、补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其中户口簿中本人“婚姻状况”栏应当与本人情况一致。当事人是未婚、离婚或者丧偶的,应当注明“未婚”、“离婚”或“丧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档案局婚姻档案证明。

4.3张大2寸红底光面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5.A4纸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第一页,本人资料页(有记录的正面和反面)。

 

七、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颁证

八、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证件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证件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结。

九、行政确认数量

无限量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结婚证》、《离婚证》工本费每对9元。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21条;[1992]价费字249号;桂价费字[1993]061号;桂财综[2004]35号;桂价费[2005]340号。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西乡塘区婚姻登记咨询电话:0771-3131232,投诉电话:0771-313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