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离婚登记
二、 部门职责:
实施本管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档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表。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五、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六、离婚登记提交的材料
1、双方的户口本(婚姻状况栏必须与实际相符“已婚”)、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如结婚证遗失,需持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查档证明材料);
2、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分割等问题,协议必须双方签名
3、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需持军官(警官、士兵)证、身份证和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士兵与驻地对象登记离婚需持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红底光面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尺寸为35mm×45mm。)
备注:以上所需证件,相关证明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必须与实际相符,不相符的,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方可办理。户口本每一页需有部门盖章及经办人签章。现已使用二代身份证读卡器,身份证芯片坏的,不能读卡,请重新办理。
七、办理流程:
审查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或结婚档案材料→复印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审查相片、照相→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宣读“声明书”领取婚姻登记证。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件工本费9元/对。桂价费字[2005]340号,婚姻登记表格工本费1元/张。
九、办公地点和受理时间:
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225号区妇幼保健院后门保健楼三楼(可乘61路、75路公交车抵达);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夏令时);
13:00—16:30(冬令时)
十、咨询电话:0771-3131232 ;投诉电话:0771-313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