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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一般以年计算)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需要指出的是,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失业后再就业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的规定,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作人员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