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7年4月29日15:25许,石埠老口村卢村坡28队卢德坚私人建房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贰万柒仟圆整(¥27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2014〕49号)和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辖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府发〔2009〕40号)的有关规定,5月3日,由城区安监局牵头,会同住建局、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分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了“石埠老口村卢村坡28队卢德坚私人建房‘4·29’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科学严谨的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形成了《石埠老口村卢村坡28队卢德坚私人建房‘4·29’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现将这起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国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的规定,同意结案。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的分析认定,这起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原因
由于当时刘帆发、杨镇珊是背对着刘开左在楼顶中间位置捆扎钢筋,没有直接目击坠落过程,坠落原因不明。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现场勘验:刘开左空中坠落点为四楼楼顶西面边上,该区域没有正在施工作业痕迹;根据事故调查组现场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刘开左酒后上到四楼在楼顶走动,失控不慎坠落地面。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是由于刘开左酒后在四楼楼顶走动失控不慎坠落地面而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事故是由于刘开左酒后在四楼楼顶走动失控不慎坠落地面而发生,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环节过程中。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请有关单位抓好落实。
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建筑施工工地特别是私人建房工地的巡查检查,督促建设业主务必聘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和施工,督促建设业主、建筑施工单位完善各项报建审批手续,落实相关建筑施工规定,加强围栏、围挡等防护措施建设,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各类忽视安全的冒险违规操作行为,切实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附件:《石埠老口村卢村坡28队卢德坚私人建房“4·29”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9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