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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0月起实施 新能源汽车停车费有望减半

    今日起,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又有新变化。记者9月30日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新修订的《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从新修订的《办法》内容上看,缩小了政府定价停车场的范围,调整和增加了优惠措施,并对超出免费停放时间后的计费规则进行调整。

  优惠更多

  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有望减半

  今年国庆期间,驾驶新能源汽车的车主将获“福利”。新修订的《办法》调整和增加了优惠措施,尤其是对在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停放的、具有新能源汽车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减半收费。

  不仅如此,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费停车:一是在免费停车场、免费时段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二是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1小时以内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除外); 三是在各类停车场停放2个小时以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四是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五是办公时间内进入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

  缓解难题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

  新修订的《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缩小了政府定价停车场的范围。

  具体来看,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有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 (含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下同);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等。

  非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以及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等两种类型。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停车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只能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不能收取车位租赁费。

  据市发改委负责人分析,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是为了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增加停车泊位供应,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

  计费有变

  调整超出免费停放时间后的规则

  新修订的《办法》对超出免费停放时间后的计费规则进行调整。对于在政府定价计时收费停车场停车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由此前的“按车辆实际停放时间计费”改为“按扣除免费时间后的停放时间计费”。如在实行前30分钟免费的停车场停车2小时,按之前的计费规则需要支付2小时的停车费,现在只需支付1.5小时的停车费。

  新修订的《办法》还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和公益、公用机构配套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错时开放。鼓励除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自行制定优惠措施,实行免费停放或降低收费标准。鼓励停车场通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收入补贴非机动车停放,对非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

  实行免费停放的停车场,无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不需承担经营性收费停车场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公益、公用机构停车场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向服务对象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标准从严制定。

  诚信监管

  经营者违法行为将被录入诚信档案

  新修订的《办法》还提出建立收支信息公开制度,要求道路停车泊位和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停车场的经营者每年定期公开上年度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据悉,我市对不同定价管理方式的停车收费,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区分,政府定价的使用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的使用黄底黑字。强化价格诚信监管,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记入其价格诚信档案;一年内有3次以上免于行政处罚的价格轻微违法行为的,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将违规信息纳入其信用档案。

  新修订的《办法》取消了停车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经营者不需再办理收费许可证,但应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