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的对象:
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证件遗失确实找不到,已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县、区民政局,并已登报声明作废(费用自理),可以申请补办证件。
(二)审批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2、《伤残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
(三)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县、区民政局从受理到向市民政局申报为20个工作日,市民政局审核签署意见报自治区民政厅为10个工作日。
(四)审批所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个人申请补发伤残证件报告;
(2)原伤残评定审批表;
(3)登报声明原证件作废报样;
(4)个人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
(5)身份证复印件;
(6)填写《补办伤残证审批表》一式4份(每份均需贴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五)审批程序:
1、申请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局提出补证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受理
县、区民政局审核当事人有关材料后认为可以给予补证的,填写《伤残证遗失补证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查;
3、初审上报
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补办证件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证遗失补证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