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者家属在残疾军人死亡6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申请;
2、提交死者原残情档案资料、生前相关病历、病危抢救时的相关医疗材料或尸检报告(这些材料应为原件或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3、死亡证明书、死者配偶身份证及户口本(民政部门验原件,留复印件);
4、如果配偶不在世,如有几个子女的,由子女共同协商后委托其中一人办理相关申请,交协商委托书,各子女在协商委托书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