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

桂民发〔201374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

  现将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入学前户籍与就读学校所在地都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军区司令部

  2013年11月27日

   

    

  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2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司令部,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鼓励高校在校生积极报名应征,保证义务兵优待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各地建议和工作实际,现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校在校生是指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商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正在进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

   二、高校在校生应当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符合征集条件的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三、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给被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优待金。

   四、高校在校生入学前户籍与就读学校所在地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同县(市、区)的,优待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

   五、入学前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的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翌年1月31日前发函通知其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子其他方面的优待。

   六、本规定从2012年冬季征兵开始实施。2012年以前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优待办法按照原规定办理。

   

  民政部            总参谋部

  201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