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塘区老科协 周睿民
西乡塘区科协 苏丽芬
广西日报主办的《法制与经济》杂志在2016年5月刊载了广西民族大学高慧君和广西民法研究会理事、南宁市老科协会员、西乡塘区老科协会员、西乡塘区法院人民陪审员高济昌共同撰写的论文《民族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双语培训教育的思考》,其文作者立足陪审实践和双语审判工作的需要,以宪法和法律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又以民族地区法院改革为导向,确保司法语言承载司法公正,同时借力用利再现法院与辖区大专院校形成调研合力,促进学术成果有新突破。
《民族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双语培训教育的思考》一文的交流传播,成为民族地区人民陪审员思维和工作的现实,又是全方位落实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依据宪法制定的与诉讼和审判相关的法律都有对应的条款。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九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九条,皆用类似的条文规定了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散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使用当地通用语言审理案件,使用当地通用文字发布文书,并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等三项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致力于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得以实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规定,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该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客观地说,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经为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提供了全面和系统的立法保障,做到了有法可依。从而更加感到人民陪审员在司法陪审制度中发挥双语陪审在民族地区中的作用。
广西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利用双语调解矛盾纠纷使广大民众得到实惠,各级法院也称积极引导和启发双语陪审员参与各类案件审理中,其中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刘菊焜就成功用双语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正向潘心武法官所总结的“一些来自较为偏远地区的壮族当事人用汉语沟通较为困难。考虑到他们在民族、文化、语言等方面的特殊性,我们会选用精通壮语的人民陪审员用双语主持案件调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再看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率先举办了全盟首届蒙汉双语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对全盟基层法院54名蒙汉双语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为期3天的集中业务培训,这一切充分见证民族地区人民陪审员利用双语优势使用普通话沟通交流,有助于融洽双方当事人气氛,消除双方当事人的陌生感、紧张感。可见,民族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双语培训教育是社会的需要,也是民族地区司法建设的需要,同时又是保障民族地区群众诉讼权利的需要。
实际陪审工作中总结和撰写《民族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双语培训教育的思考》一文发表后,引起社会关注,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率先在《法官论坛》全文转载后,中国民族宗教网理论专刊《学术随笔》、广西民族报网《民族论坛》、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网《领域应用推广》、广西基层司法《人民调解》网全文转载并符编者按相继转载。其后中国社会科学网《法学》、中国法院网《法学》、中国审判网《学术争鸣》、广西法学网《法学研究》、黑龙江法学会网《学术交流》、内蒙古法学会《电子刊物》、南宁法学网《法学研究》、广西法院网《天平拾贝》、广西政府法制网《理论研究》,华声晨报《法制》。另外还有广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广西普法网、南宁法制网、法律服务网、学位网,清远长安网、滚动天下新闻、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搜狐、大连司考培训学校、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大庆市大同区法院、伊春桃山区法院、龙江县法院、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微博,西乡塘区人大网、平安西乡塘、西乡塘区法院网等30多家国家、省、市、区网进行了转载,回应了民族地区司法建设的需要。从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意见》,开展人民陪审员双语培训教育是司法改革的创新,也是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双语法官短缺问题,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又保障民族语言给民族地区带来司法公正。
为此,中国法学会网刊发了题为《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发挥法学会会员在陪审工作中的创新作用》,广西法学网刊载了《南宁:积极发挥法学会会员在陪审工作中的创新作用》、广西民族报刊载《30多家网站关注民族地区 开展人民陪审员双语培训教育》等给予报道。
西乡塘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2016年12月19日